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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研究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8 作者:admin 浏览量:2998

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整合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科技人才资源,打造一流科研创新团队和优势学术品牌,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

在重点实验室“数字煤田与数字煤矿”、““三气”地质评价”、 “保水采煤”、“综合勘查技术”和”煤炭分质多联产”等五个特色研究方向,按照“双首席”模式建立首席研究员制度。每个研究方向设置2名首席研究员。原则上,由本实验室两家依托单位(陕西省煤田地质局、西安科技大学)按照本管理办法分别产生1名首席研究员。

第三条 任职条件

担任首席研究员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高尚的个人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具有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持续开展创新活动;

(二)原则上具有相当于教授或相当于教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的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较为广博的科学知识、善于创造性思维;掌握相关领域的科技方向,走在学术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发挥领军作用,具有解决本研究方向所涉及重大科学问题与科研实践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专业学科领域及理论领域的学术前沿进行方向选择及发展趋势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五)学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并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深入的学术往来与联系。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2、获国家和省部级(含副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千人计划、杰出青年、百人计划、三秦学者等荣誉称号者;3、主持承担国家“863”、“973”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 点项目等国家级课题;4、近三年在中文(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过不少于5篇的专业学术论文,被EI录用的论文不少于1篇。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由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提名人选,或本专业内三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联名推荐。

(二)对提名的首席研究员人选在依托单位进行公示。

(三)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首席研究员拟聘人选。

(四)重点实验室主任代表实验室向拟聘首席研究员颁发聘书,并签订《首席研究员聘任协议书》。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负责动态跟踪、考察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国内外的进展情况,负责本研究方向科研的系统规划;

(二)发挥领军人物和学术核心作用,带领研发团队,培养学术骨干,主持课题研究;在相关科研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指导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并取得相当成果;任期内带领的团队在中文(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三)负责指导重大技术方案的制定与优化,参加技术研讨与方案评审;负责或参与重点项目技术与管理策划;

(四)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内部作一次学科领域内前沿学术报告;每年以专题或综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就研究领域的发展、最新成果、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影响等方面向重点实验室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首席研究员聘任协议书》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六条 任期待遇

(一)在重点实验室为首席研究员配备专用科研办公条件;享受专项岗位津贴;

(二)优先立项首席研究员提出研究课题,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并提供有关条件;

(三)以本实验室名义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及其他相关学术活动;

(四)对在本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贡献者,根据《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 考核

首席研究员聘期为3年。任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和一次届满考核。中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担任首席研究员;基本合格者,有条件地继续担任首席研究员;不称职者,终止其首席研究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届满考核为合格者,可续聘首席研究员;基本合格及以下者,自行终止其首席研究员资格。

考核办法另行规定。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八条 管理与服务

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首席研究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部负责首席研究员的业务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解聘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有权解聘首席研究员:

(1)违反本实验室相关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聘期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受到各种处分;

(3)因工作变动后,从事岗位与其专业岗位性质不相符;

(4)其它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协商、互谅、诚信"原则解决。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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