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际,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依托陕西省煤田地质局、西安科技大学建设的独立的科研实体,是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领域经济发展需要,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政府部门在科技项目、基金、专项投入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及西安科技大学)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开放经费的保障以及必要支撑条件的支持是实验室健康发展的基础。实验室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实行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理事会决策与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章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和实验室日常工作会议,制定管理制度,稳定和激励科研队伍,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专业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充实实验室的研究队伍。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批开放基金项目申请,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第九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四个研究中心,每个研究中心设若干个研究方向。各研究方向选聘1~2名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验室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十条 实验室设四名副主任兼任四个研究中心主任。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科研项目部和科技交流部等四个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为3年。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实验室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十二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评价领域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凡欲来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办理开放研究课题申请和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各中心要努力为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每个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和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部实行“统一管理、分体运行、分级负责、全面开放”的管理模式,实验室负责制定实验室人员、设备、财务、项目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研究中心根据其内部的实际需要,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各研究中心主任在遵照本办法的基础上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研究中心主任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实行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两级管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实验室负责各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聘任;负责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的聘任、考核、工资与福利等。
研究中心负责推荐所属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负责聘任其他固定研究人员;负责中心固定人员的职称、考核、工资与福利。
第十六条 实验室暂不设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隶属依托单位党组织和依托单位工会。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 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已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在任期内努力把实验室建成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工作归口实验室科研项目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来源包括(1)上级单位关于实验室的建设投入;(2)依托单位年度实验室拨款;(3)各研究中心科研经费提留;(4)实验室对外有偿开放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分配后的提留;(5)社会各界的支持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1)实验室及各研究中心的建设投入;(2)支持具有创新性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3)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补贴、奖励等;(4)实验室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5)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验室财务部负责本级财务管理工作。科研经费均纳入实验室财务部核算,按照依托单位及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中心设立单独账户建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承担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研究生管理实行导师责任制。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由所在合作培养的高等院校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实验室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计划单列。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对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实验室以通讯稿的形式向国土资源部汇报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统一制定规范的形象识别系统(CIS),包括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及视觉识别系统。通过基本要素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导入,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塑造鲜明、良好的公众形象,培养员工的集体精神,强化自身的存在价值,增进内部团结和凝聚力并使公众明确实验室的主体个性和同一性。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为“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需将实验室署名为第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研究中心负责仪器的维护、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等运行经费的自筹,并负责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