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 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凡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较高的学术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在相应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地质勘查技术领域有突出业绩。
3.能跟踪各自研究方向的发展动向,以学习先进理论为己任,有把先进理论运用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以往工作中能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学者和其他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55岁。
(2)提出开放课题申请,项目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的主要骨干。
(3)提出有创新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并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年轻研究人员。
第三章 客座研究人员的权利
第四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对实验室仪器、办公设备与实验室所分配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3.署名单位为实验室的成果按实验室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4.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有关研究软件和资料。
第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实验室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实验室并得到相应的支持。
第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以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其中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本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管理。
第四章 客座研究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应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所有客座研究人员都应履行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提交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对本实验室做出重大贡献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得到本实验室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成果、专利、奖励及其它)在公开时均应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交实验室复印件一份。依课题来源情况归重点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所有。客座研究人员应向重点实验室交全套详尽的技术资料。所获成果、文章的发表,均应注明在“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应完成其所在研究中心主任所交待的研究任务与工作,直接对研究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应尊重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未经同意不得拷贝和传播实验室的软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重点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如实验室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研究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保密协议,所涉事项按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并就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不定期的做学术报告,经常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实验室主任或中心主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后方能离开实验室返回原单位。
第五章 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应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内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对客座研究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将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客座研究人员新的客座研究申请或开放课题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客座研究期间(或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所发表的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文章或形成的研究成果均需注有本实验室名称,并说明在本实验室资助下完成的字样,本实验室将以此文章或成果作为对客座研究人员业绩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