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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3 作者:admin 浏览量:15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建立稳定支持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新机制,形成有创新性和有业务应用前景的重大成果,根据实验室的定位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围绕主要任务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由四个中心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自主研究课题分类及定义

第四条 自主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培育课题两类。

第五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实验室的主要研究团体承担,围绕实验室的任务和研究方向,侧重于未从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支持或者经费支持不够的重要选题,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工作,最终形成有重要创新性或者有业务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促进实验室发展和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

第六条 培育课题:由实验室科研人员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以及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自由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三章 申请自主研究课题的条件

第七条 凡内容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实验室科研人员及研究团队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基础上,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手段和方法等要具有创新性。预期目标、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研究成果具有科学意义或业务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合理。

    第四章 自主研究课题的确定和申报

第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研究任务和目标由实验室主任在前一年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上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确定,在下一年公布。

第十条 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具体、先进、可考核。重点支持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选题(专利、先进技术标准、专著等)。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项目选题要力求具有开拓性,应用研究项目选题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方向的选题。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围绕实验室建设,有利于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人员的成长,本领域较为前沿的研究方向的选题。

第十四条 支持有利于推进学术梯队的建设,培养和提高青年科技人员科研能力的选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自主研究课题的相关内容,按照《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提交实验室科研项目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收到的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书提交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最终确定当年资助课题以及相应资助经费额度,并在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上宣布。

第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接受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在课题遴选、立项、实施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将以实验室发展方向和依托单位(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与西安科技大学)有关规划和计划为优先考虎。

第十八条 已承担自主课题未结题者,不予受理。已获得资助的各级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只能同时参加一个课题的申报。项目一般应在1-3年内完成。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最终批复经费及评审专家意见,在对申请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填写上报《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任务书》。

    第五章 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实验室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课题支持力度在50~300万元。培育课题支持力度在5~20万元,每年支持课题数量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部拨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确定。

第二十三条 自主研究课题签订任务书后,实验室为课题承担人设立课题号,并拨付总经费的50%到承担人账户,课题完成中期评估后,拨付总经费的30%,课题按要求结题后,经验收通过,再拨付剩余的经费(20%)。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与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后,自主研究课题不可再继续分解,但课题负责人在掌握经费执行进度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授权。实验室财务部根据授权通知,在授权人签字后也可给予报销,但财务部不对授权人报销经费数量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自主研究课题承担人在签订任务书后即可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实验室管理,每年12月20日前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和发表论文等材料。

    第六章 自主研究课题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准备结题时,承担人应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准备好课题验收报告、有实验室署名并注明得到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助的文章、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会议交流、考察等重要学术活动的相关材料,同时与实验室确定结题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于适当时候在实验室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组织专家组对自主研究课题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课题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为第一作者单位,同时标明“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助”或英文标注以“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为第一作者单位。中期检查合格的标准原则上为每个项目中期检查时须以“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3-4篇EI检索论文;最终验收合格的指标是项目验收时以“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Coal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和5篇EI检索论文。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顺利结题验收的课题承担人,可申请下年度的自主研究课题。对未按规定结题的课题承担人,在不能说明理由前提下,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自主研究课题,实验室有权更换更适宜的课题负责人或中止课题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内容的个人和团队,再次申报自主研究课题时实验室将优先考虑,并增加经费支持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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