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根据《陕西省煤田地质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实验室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才培养,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实验室的物资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维护、处置、租赁、折旧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一般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
科研仪器设备,指在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中直接用于实验、分析、测试和计算的仪器和设备。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实行核算与实物相分离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科研仪器设备由实际使用单位(研究中心)负责实物管理,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八条 实验室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账相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中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设备档案,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十条 固定资产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和验收
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实验室发展建设规模和项目设置及研究需求,在年末制订出下年度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纳入实验室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各研究中心自筹经费和实验室经费。
(一)各研究中心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制定本中心自筹经费购置固定资产计划,并纳入实验室年度预算之内,自筹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由本中心组织采购,单独建账管理,报实验室备案。
(二)实验室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由实验室设备采购招标小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外紧急购置固定资产应单独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方可入库。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常规验收:固定资产到货后,由实验室指定专人或组织验收小组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并逐项详细填写《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验收合格后填写《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验收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三)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四)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货、调换、索赔等手续;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应单独存放,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退换货事宜;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组织验收。实验室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等凭证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财务部门依据审核合同、发票、验收单等票据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各研究中心使用实验室固定资产应与实验室签订使用协议,规定固定资产责、权、利等相关使用事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部门(中心)应设专人对固定资产负责管理、维修和操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管理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实验室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及更新改造应由各研究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实验室审批,编入到实验室年度预算中。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科研、试验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研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固定资产要重新验收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每年年末对实验室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盘点内容包括:账务盘点、实地盘点。
第二十五条 实地盘点应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如发现差异或固定资产已处于不能正常使用状态,应由固定资产保管部门负责审查其原因,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才能进行账面调整。每次盘点的清点单应归档保存。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按照《陕西省煤田地质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中的折旧方法及折旧率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中心使用实验室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使用中心自行承担,实验室财务部门计提折旧后,由各使用中心将折旧费缴纳到实验室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验室各研究中心占有或使用的实验室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和财务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动时,由负责人填写《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报实验室主任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第三十二条 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外调,可由研究中心主任审批,并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的;
2、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3、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4、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改造价值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或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
6、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7、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8、国家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
9、其他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原因、资产原值,并提交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送设备管理部门审定;非正常报废的还需注明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格等。
(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提交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依托单位保卫部门备案,给予直接责任人适当的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闲置及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同时提交固定资产出售明细,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资产鉴定部门鉴定签署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大型固定资产出售还应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陕西省煤田地质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